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颁布《宪法信条十九条》(2024-11-3已更新)

任务文章(作)   2024-11-03 02:32:19
清政府颁布《宪法信条十九条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武昌起义爆发后,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《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》。这是武昌起义爆发后,清政府贵族为了保持垂亡的封建王朝,赶紧修补他们的立宪骗局,企图苟延残喘的伎俩。  武昌起义爆发,清朝贵族为保持其垂亡的封建皇朝,玩弄立宪骗局,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,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,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,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,但仍规定皇位世袭,不受侵犯。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和国务大臣,海陆军直接由皇帝统帅。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。  国内学者对《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,称之为『清代所曾颁布的唯一宪法,且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』,『这是清王朝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』,『其历史意义不容忽视』。从内容上看,『十九信条』建立的是一种君主立宪政体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,相比《钦定宪法大纲》有关规定来看确实是一种进步。从形式上看,『十九信条』初步确立了有关宪法的制定、修改、颁布和地位的制度,从而在中国宪法史上第一次使宪法具有了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。  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 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 第三条 皇帝之权,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,于宪法规定之 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,由皇帝颁布之 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 第七条 上院议员,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,皇帝任命。其他国务大臣,由总理大臣推举,皇帝任命。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,非国会解散,即内阁辞职。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。但对内使用时,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,此外不得调遣 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,除紧急命令,应特定条件外,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,非经国会议决,不得缔结。但媾和宣战,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,由国会追认 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,以法律定之 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,未经国会议决者,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。由预算案内,不得有既定之岁出;预算案外,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,由国会议决 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,由两院组织之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,由皇帝颁布之 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、第九、第十、第十二、第十三、第十四、第十五、第十八各条,国会未开以前,资政院适用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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