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1年2月8日汕尾特大假币案七名主犯伏法(2025-2-8已更新)
任务文章(作)2001年2月8日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假币案,广东汕尾特大假币案7名主犯在当地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。犯罪分子在4年时间里猖狂作案,印制假币总额高达6亿余元人民币。
不法分子卓振沅、卓镰貌、张泽汤、周家栋、张林棋、文志武、张惜涛7人,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,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广东的陆丰、普宁等地,大肆进行印制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,印制假币总额达6亿余元。其中,卓振沅参与印制假人民币6次,印制假人民币6.15亿余元;卓镰貌参与印制假人民币3次,印制假人民币2.95亿余元;张泽汤参与印制假人民币1次,印制假人民币2.71亿余元;周家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5次,印制假人民币3.38亿余元;张林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2次,印制假人民币2400万余元;文志武参与印制假人民币3次,印制假人民币1.56亿余元;张惜涛参与印制假人民币1次,印制假人民币1.39亿余元。
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,并于去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,分别判处卓振沅、卓镰貌、张泽汤、周家栋、张林棋、文志武、张惜涛7人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;同时,还以伪造货币罪、购买假币罪、运输假币罪分别判处其他5名同案犯罪分子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分别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宣判后,被判死刑的卓振沅等7人均不服,提出上诉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,于去年12月作出裁定,驳回卓振沅等7人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,卓振沅等7人相互或与他人共同伪造人民币,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,而且在本案中都起了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他们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,罪行极其严重,均无法定从轻情节,都应依法惩处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,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了该案核准死刑的裁定。
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指出,伪造货币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犯罪。广东汕尾特大假币案,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伪造假币案,也是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最重、打击力度最大的案件之一。对这类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,必须坚决依法严惩,以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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